3D打印过程可以分为数字模型阶段和立体物成品阶段。立体物是根据数字模型打印形成的,数字模型可能源于工程师的设计,或者是其他格式的文档的转换或者是扫描其他立体物形成的文档,因此需要分别探讨3D打印模型和打印立体物的版权属性。由工程师自行设计而得的模型具有独创性,在符合形式要件时可能构成图形作品或者美术作品,3D打印物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。在明确3D打印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之后,进一步分析3D打印中版权利益失衡的表现:
- 个人通过3D打印所形成的大部分物品都是兼具欣赏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日常用品,而目前我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模糊,不利于对3D打印成果的保护;
- 3D打印由模型获得3D打印物,或者由3D打印物通过扫描获得3D模型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形式构成异形复制,但是《版权法》并没有明确复制范围是否包含异形复制;
- 3D打印模型能够通过网络传播,目前存在的很多模型网站并不健全,对上传者是否拥有模型的传播权基本不做考察,而且由于3D打印设计文件的传播没有什么防护技术,因此3D打印中间接侵权现象严重。
- 利用3D打印技术可以轻松实现复制,当3D打印机在家庭中普及,普通消费者甚至都可以通过打印机打印出自己所需的物品,因此私人复制的规模不可估量,需要重新讨论合理使用制度。